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贸大活动 > 正文

贸大活动

“法官释明权:从独白到沟通的司法实践”讲座举办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3日 编辑:

校新闻网讯(法学院供稿)近日,“法官释明权:从独白到沟通的司法实践”主题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陈琳博士担任主讲人,法学院副教授卢佩老师主持,法学院孔祥稳副教授和陈晓彤副教授与谈。陈老师与贸法学子齐聚宁远724会议室,她结合丰富的实务案例和理论思考,为师生们带来了一场关于法官释明权的深度解读。

讲座伊始,陈老师通过三个法律问题与师生互动。第一个问题围绕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的名言展开,引导思考法律实践本质。第二个问题聚焦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致时法官如何处理”。第三个关于合同效力释明的问题最具争议:当双方辩论违约而法官初判合同无效时,应否开示观点。现场同学结合司法文件探讨,互动从暖场延伸至理论探讨,激发同学们对释明权程序正义的思考。

接着,陈老师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和典型案例为引,深入阐述了司法审判中为何需要释明。随后,她从制度起源、核心要素和价值功能三个维度,系统阐释了法官释明权的理论框架。通过对比“职权纠问”“诉讼风险告知”“判后释法”等概念,她强调释明权的本质是“在程序公正基础上追求实质正义”。针对实践中的争议焦点,陈老师深入探讨了释明权的适用边界与约束机制。她以德国和中国的真实案例为例,说明不当释明可能导致的程序瑕疵。她呼吁建立统一的释明标准和救济机制,避免因“过度释明”或“释明不足”引发司法争议。

然后,陈老师结合《民事诉讼法》修改动态和司法改革趋势,展望了释明权制度的发展方向。她提出,未来应构建“目的—范围—程序—救济”四位一体的释明权体系。针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她强调行政审判中释明权的运用需更注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

讲座尾声,陈老师表示,释明权的本质在于良好的沟通,法律人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更要学会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事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心服口服。

此次讲座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为师生们打开理解法官释明权的多维视角。主持人卢佩老师总结:“陈老师的分享不仅是一场知识盛宴,更是一次对司法本质的哲学思考——司法裁判从来不是‘冰冷的法条堆砌’,而是通过沟通与共识实现的‘温暖的正义’。”未来,我校将继续举办系列法学实务讲座,推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深度对话,为培养“有温度的法律人” 奠定坚实基础。


更多资讯请关注学校官方微信、微博

投稿邮箱:news@uibe.edu.cn读者意见反馈:xcb@uibe.edu.cn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2021 UIBE All rights reserved.
校内备案号:外经贸网备3141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