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教育乱收费

关于再次重申校内收费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5年09月22日 编辑:

为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和北京市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相关管理规定,整治学校收费环境,杜绝教育乱收费和职务犯罪,再次重申有关规定。

1.学校各项收费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规收费。

2.学校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学校确认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或印制收费票据。如有发现,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根据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属学校自定收费项目的学校批示,下发校内各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览表”。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一览表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按乱收费论处。

4.属于学校自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各部门收费标准如需发生变化,应向学校提交变更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持批文和收费一览表到财务处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然后可执行新项目或新标准。学校权限之外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招生或经办单位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财务处在国家计委备案后,才可执行。

5.学校各部门各项收费应到财务处交纳。如因特殊情况,交费人不便到财务处交纳费用时,经办部门可向财务处申请领用收费票据,指定专人代收相关费用。

6.各部门指定专人领用收费票据时,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讲明票据使用要求和使用范围及各要素填写要求。票据使用人员需按票据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使用票据,按规定填写各项要素。不按规定使用票据者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7.各部门代收相关费用后,应于当日下班前交存财务处;当日交存有困难时,应于次日交存财务处。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各部门收费后,需在3日内随收款票据提交收费一览表(表样附后)和相应的数据软盘(专指学费和培训费收费),用于学校收费数据统计和查证。

8.各部门收费后如发生学生退学退费问题,需按学校退学退费管理规定处理,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办理相应退学退费登记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收取学费抵冲退费。

9.各部门领用票据使用完毕后应立即交回,不得存放本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和损毁,需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每年票据年检时,需将票据按规定时间全部交回。

10.违反以上规定,由学校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责任人包括违规立项批准人和具体收费执行人。

11.本规定从2005年4月11起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在财务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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