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政采观察》 2025-11-06)
当前,我国正处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关键阶段。政府采购作为连接公共需求与产业发展的重要纽带,其 “本国产品标准” 的设定不仅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更牵动着产业链安全、市场公平竞争与国际规则衔接三大核心议题。从《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聚焦产品认定标准,到财政部拟推行的 20% 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层面的每一步探索都需在 “支持本土产业” 与 “维护开放形象” 间寻找精准平衡。如何让本国产品标准既成为破解 “卡脖子” 难题的助力,又不偏离市场化、国际化方向?
作为《政采观察_人物与声音》栏目的主理人兼调研员,何义来始终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政策前沿与实践痛点,深知这些疑问的解答亟需兼具国际规则研究深度与国内政策实践经验的权威专家指引。为此,本期栏目特别邀请到我国政府采购与全球经贸规则领域的领军学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 WTO 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贸易组织教席项目主持人,商务部经贸政策咨询委员会对外贸易专家屠新泉教授,与我们共同剖析这一核心议题。
作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智库专家,屠教授长期从事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与国际规则衔接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我国加入 GPA 谈判研究”,构建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 “制度边界” 理论,提出的 “以开放促改革” 路径为 GPA 谈判策略制定提供参考;牵头商务部、财政部委托的政府采购相关课题 80 余项,从 “国有企业采购分类管理” 到 “本国产品认定标准”,多项成果通过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呈送中央,为《政府采购法》修订提供重要论证。
同时,作为全球经贸治理研究网络秘书长,他搭建中外政府采购规则对话平台,为我国企业应对海外 “本土偏好” 壁垒提供专业支撑。这份 “国际规则研究(GPA 谈判、全球治理)+ 本土政策实践(课题论证、法律修订)+ 产业服务转化(企业支撑、平台搭建)” 的积累,让他对 “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 的解读既能立足国情锚定政策痛点,又能对接全球视野提供可行路径。接下来,就让我们围绕这一议题展开深度对话。
一、战略意义与政策依据:国际规则与本土实践的衔接
主理人:屠教授,近年来我国在政府采购中强调对本国产品的支持,当前《政府采购法》修订正推进,同时我国也在积极参与 GPA 谈判,这一政策的制定如何兼顾国际规则与国内实践?
屠新泉:政府采购不仅是财政支出工具,更是国家发展战略的载体。
从政策依据来看,国际规则与国内实践的衔接是核心考量。在国际层面,GPA 本身为成员国预留了政策灵活性,允许在国家安全、环保等领域保留自主空间。我国在 GPA 谈判中始终坚持 “分类管理、边界清晰” 原则,比如对国有企业采购,明确区分 “政府目的”(如承担公共服务)与 “商业目的”(如市场化经营),避免因界定模糊被误解为市场歧视 —— 这既符合 GPA 规则精神,也能保护我国关键领域采购安全。
从国内实践看,《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正着力弥补标准空白,计划新增本国产品认定的明确条款,既避免 “一刀切”,也借鉴国际经验但不照搬。比如美国《购买美国货法案》虽有细化比例要求,但过于强调国别属性;我国修订则结合产业实际,将 “组件成本占比”“关键工序” 等标准与产业链安全需求结合,让规则更贴合中国制造业门类复杂的国情。
主理人:结合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强调的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财政部拟给予本国产品 20% 价格评审优惠,这一政策出台的时代背景与核心逻辑是什么?
屠新泉:这一政策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深水区的必然选择,核心逻辑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制度完善补短板,破解《政府采购法》“优先采购本国产品” 原则缺乏操作标准的问题;
二是产业定向支持,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流向高端制造、核心零部件等 “卡脖子” 领域,呼应 “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目标;
三是开放与自主平衡,明确 “内外资企业在华生产产品同等享受优惠”,既规避歧视性嫌疑,又为对接 GPA、CPTPP 预留空间。
二、标准设计:梯度化、包容性与动态化机制
主理人:政策从 “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关键工序要求” 三方面界定本国产品,这一标准体系有哪些创新?如何确保标准适配产业变化?
屠新泉:这套标准体系体现 “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 双重考量,创新点有三:
1.梯度化设计,区分一般产品(侧重成本占比)与特定产品(增加关键组件 / 工序要求),如新能源汽车领域强化电池组件本土生产要求,贴合产业升级需求;
2.包容性导向,将 “国籍标准” 转化为 “生产标准”,外资企业在华产品可享优惠,落实 “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要求;
3.动态化管理,需建立 “动态清单机制”—— 对芯片、高端医疗设备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用正面清单明确国产化比例,再根据技术突破调整(如某芯片实现 7nm 国产化后下调优惠),既解决实操问题,也提升政策透明度。
主理人:在实施层面,针对国有企业采购这一关键领域,您有哪些具体建议?
屠新泉:需推进国有企业采购分类改革:商业类国企采购完全按市场规则运行,不强制适用本国产品优惠;公益类国企(如承担公共交通、医疗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体系,避免优惠异化为 “地方保护”。这一改革需与 2024 年启动的政府采购 “整、建、促” 三年行动同步推进,共同整治差别待遇,确保政策公平落地。
三、国际对标:本国产品政策与 GPA/CPTPP 的兼容性
主理人:20% 的价格评审幅度是否合理?实施中如何通过 “绩效导向” 提升效能、规避风险?
屠新泉:从国际实践来看,多国均通过差异化优惠政策平衡产业支持与市场公平 —— 加拿大对本土产品给予 10%-25% 优惠,日本通过 “最低购买比例” 实现类似效果,我国 20% 幅度处于国际通行区间,未突破 WTO 框架;从国内实践看,这一幅度既能对采购决策形成有效引导,又不会过度扭曲市场竞争,是经过测算的合理区间。
提升效能需聚焦 “绩效导向”:不能仅关注 “是否采购本国产品”,更要重视 “采购是否推动创新”—— 比如对采用自主专利技术的本国产品,可在 20% 价格优惠基础上额外增加评审分值;对采购后能带动中小企业配套的项目,将供应链带动效应纳入评审指标。同时需结合 2025 年异常低价投标试点,避免企业为享受优惠而降低产品质量,真正实现 “物有所值” 与 “支持创新” 的双赢。
规避风险要守好两条底线:
1. 非歧视原则,严禁限制品牌注册地、投资者国别;
2. 国际规则衔接,根据 GPA 谈判进展逐步优化标准,比如对 GPA 覆盖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参照国际规则调整优惠幅度,体现 “以开放促改革” 的思路。
四、平衡机制:政策功能与市场属性的协同
主理人:四中全会提出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机制”,如何平衡本国产品政策的 “引导性” 与政府采购的 “市场性”?这对统一大市场建设有何意义?
屠新泉:两者并非对立关系,关键是建立 “市场基础 + 政策引导 + 监管保障” 的平衡机制。
机制设计:需明确政策适用边界 —— 将优惠政策集中于制造业产品,对服务类项目侧重公平竞争;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强化本土要求,对充分竞争的消费品领域弱化干预。
执行层面:推进需求标准与本国产品标准联动设计,避免通过模糊需求变相指定品牌,同时利用数字化采购平台提升透明度,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定位本国优势产业、实时公示采购结果与国产化比例。
监管维度:建立 “政策效能 - 市场影响” 双重评估体系,既跟踪优惠政策对本土生产的拉动效果,也监测是否存在竞争抑制现象,评估结果直接用于标准调整,形成闭环管理。
这一平衡对统一大市场建设意义重大:统一的本国产品标准能消除地方自行设定的 “隐性门槛”,促进要素跨区域流动;平等的政策适用(包括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后的公平参与)能打破所有制歧视,让国企、民企、外企在同一平台竞争,契合四中全会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 的要求。
五、国际视野:应对摩擦与参与全球治理
主理人:我国企业在开拓全球公共采购市场时,常面临华为在澳被拒等 “本土偏好” 壁垒,我国出台本国产品政策是否会引发反制?如何构建 “引进来” 与 “走出去” 的双向开放格局?
屠新泉:这种担忧需区分 “合规政策” 与 “歧视性壁垒” 的本质差异 —— 我国政策符合 WTO《政府采购协定》基本原则,而华为在澳被拒、美国限制中国电池组件参与补贴项目等案例,本质是将采购政策政治化的双重标准,这才是贸易摩擦的根源。
构建双向开放格局需 “对内改革” 与 “对外协调” 双管齐下:
对内:将本国产品政策与 “开拓国际公共采购” 联动 —— 我国企业目前仅占全球公共采购市场 1.3% 的份额,可通过政府采购倒逼企业提升质量标准(如契合联合国采购、欧盟政府采购的技术规范),避免 “闭门造车”,目标实现份额从 1.3% 到 3% 的突破;
对外:以规则谈判破解壁垒、以反制措施维护权益 —— 在 GPA 谈判中,将我国 “生产标准” 模式作为谈判筹码,推动欧美取消基于 “国别” 的歧视性采购政策;在国内法律中预留反制工具,对实施不公平采购限制的国家,相应调整其产品在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参与待遇,这是对等原则的体现。
更关键的是主动参与全球公共采购治理: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可推动将 “供应链韧性” 纳入国际采购规则,既维护我国企业权益,又为全球公共采购贡献中国方案,呼应四中全会 “推动全球经济治理变革” 的要求。
六、挑战与前瞻:标准化、法治化与国际化
主理人:在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未来的完善方向是什么?对构建 “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屠新泉:政策完善需沿 “标准化、法治化、国际化” 三个方向推进:
标准化:加快建立分行业的成本占比数据库,比如电子信息产品参照国际通行的价值链核算方法,装备制造产品结合 “首台套” 政策细化标准,同时深化动态清单管理,让标准调整更精准;
法治化:将动态清单、绩效导向、国企分类采购等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中明确本国产品的认定程序、争议解决机制,让政策执行有法可依;
国际化:实现 “双向互认”—— 一方面让我国标准与国际规则兼容,另一方面推动 “一带一路” 国家认可我国的产品认定体系,通过规则互认拓展市场空间。
从更大意义上看,这一政策是制度型开放的 “试验田”:它既通过价格优惠实现产业政策目标,又通过平等适用维护市场公平;既立足本土生产实际,又对接国际通行规则。这种 “内外兼顾” 的制度设计,正是我国从 “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 转向 “规则规制型开放” 的生动实践,将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主理人:非常感谢屠教授的深度解读。从政策依据到实施路径,从风险应对到未来前瞻,您的分析既立足本土实际,又具备全球视野,让我们对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正如四中全会强调的,开放与自主并非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本期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各位读者的关注。
【结语】
本次专访中,屠新泉教授以 “国际规则衔接” 为纲、“本土实践需求” 为基,为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的落地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操价值的路径:从动态清单管理到国企分类采购,从绩效导向评审到全球治理参与,每一项建议都紧扣 “开放与自主平衡” 的核心命题。屠新泉强调,政策成功的关键在于平衡开放与安全:“通过清晰规则降低市场不确定性,使政府采购从‘零和博弈’转向‘共赢平台’,这才是中国制度型开放的深层逻辑。”
在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不仅是支持产业升级的 “助推器”,更是检验制度型开放成色的 “试金石”。未来,随着《政府采购法》修订加速、GPA 谈判推进,这一政策将持续迭代完善,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注入更多动能。
附:原文链接
http://www.ccgp.gov.cn/llsw/202511/t20251106_25642510.htm